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所(部)、队,机关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3月28日
(主动公开)
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天门市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门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原则,实行“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的方式设置零售点,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对现有零售点设置因历史原因不符合本规定的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优化。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准入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混改企业和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市场无围墙摊位、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经营的、地下车库(位)、楼道等场所;
2.经营场所不与居住场所相独立,或者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居住场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及未设置临街独立出入口经营用房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住宅小区属非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的;
5.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地点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可供通行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以内的;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出入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出入口;
2.经营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的。如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内的;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的;
4.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观光游览区内的;
5.经营场所位于医院、卫生院、医疗诊所、药店内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等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退一进一”规定执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总量严格控制在各集贸市场经营门栋总量5%以内。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建材市场等其他区域,按每10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设置总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对确有设置卷烟零售点需求,但门店总数不足100个的其他区域,可保障性的设置1个零售点。
(二)位于天门市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以所在社区的户籍人口数,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且经营场所须为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的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每一个社区零售点设置数量最高不超过5个,已设置零售点且总量达到5个的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置。
(三)主城区范围内的除居民小区以外的新增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隔不少于100米,城区外属城郊的零售点间隔不少于200米。天门主城区范围为:县河北面东起谌桥河、县河南面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
(四)乡集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隔不少于100米。次要街道、集镇边沿向外延伸的道路,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对零售点已经能满足消费需求的乡集镇区域实行“退一进一”机制。
(五)火车站、高铁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独立服务区以及汽车的候车厅内部等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六)建筑工期在1年以上且常态化施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的临时生活区,为满足工人日常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时生活区拆除后或不再具备经营需要后,烟草专卖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天门市人民政府招商引入的企业入驻后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厂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若厂区(园区)在册工人或商户达500人以上,企业可申请在相对独立和便于烟草专卖管理以及营销服务且距离周边最近持证零售点200米以上的员工生活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人数达2000人的,再增设1个零售点,厂区(园区)零售点设置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八)除各乡集镇以外的农村行政村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零售点设置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户籍人口数每18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每一个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数量最高控制在3个以内,已设置零售点且总量达到3个的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置。农村多个行政村间已经形成的集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相邻的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和的50%。对零售点设置已经能满足需求的施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机制。户籍人口数不足1800人的行政村可设立1个保障基本需求的零售点。如上述区域因政府规划转变为城镇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该区域零售点按一般区域标准设置。
(九)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应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逾期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3%。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鄂烟办综〔2022〕116号)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给该类业态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至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全市区域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商超、购物中心不受限制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人在停止供货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次的;
(三)因历史遗留、城市建设导致原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持证人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到其他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重新向原发证机关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社会公益服务需要,市人民政府设定公益服务建设项目所在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和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且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声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正常标准的50%计算: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属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二)军烈属、持有本地退役军人事务所提供的未安置有效证明的退伍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
(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人员;
(四)对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公司,拥有3家及以上门店,能够满足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条件,主动配合本地烟草部门采集全店铺经营信息及开展消费者数据库建设的优质数据共享终端,烟草专卖局认定可以设立零售点情形的门店;
(五)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将给予政策扶持。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资格后,只限定本人驻店经营,若经营期间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距离或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不少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和矫治的机构。
本规定中“幼儿园”是指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或类似提供幼儿托管服务的场所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行政村(含社区)人口数据来源于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单元人口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许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可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11月22日印发的《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天烟法〔202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2.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 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2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3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4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5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6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第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第一条 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九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
8 |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9 |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0 |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 |
11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12 |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
13 |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六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下同)、酒,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待其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 | |
14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 |
15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16 | 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 |
17 |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附件2
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天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实地勘验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天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电子烟)办理的现场测量全过程。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的路段。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距离测量,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八条本标准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标准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的,测量方法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确定。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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