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358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名称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16:28 来源:天门市审计局

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审计委员会向省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客观真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确保应报尽报;

(三)坚持务实高效。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多头请示、重复报告,报送省委审计委员会、省委审计办的事项,审计机关不再报送省审计厅。

第四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省委审计委员会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安排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拟出台的本地区审计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等。其中,重大改革措施是指本地区对党中央部署的审计领域重大改革任务或者事项提出的贯彻落实措施;

(三)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审计事项;

(四)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安排,推进审计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况;

(二)市委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本地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落实情况,年度审计计划、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其中,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是指本地区对党中央部署的审计领域重大改革任务或事项研究制定的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等;

(四)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综合情况报告,主要是指纳入本地区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和结果汇总报告。湖北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报告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地区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或者领导干部涉嫌失职渎职造成区域性重大危害或者重大影响的问题线索。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涉及相关体制、机制、制度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应当报告;

(六)本地区涉及审计工作重大舆情应对及处置情况;

(七)市委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上述第(四)至(八)项,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以由市委审计办向省委审计办报告。

第六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备下列事项:

(一)市委审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变动情况;

(三)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以由市委审计办向省委审计办报备。

第七条 向省委审计委员会请示重大事项,一般应当事前请示,并与省委审计办提前沟通。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报备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一般每年3月底前报告;市委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情况及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会后15日内报告;规范性文件、人员变动情况在相关文件印发后15日内报备。

第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以书面方式为主。书面方式可以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通过机要等途径报送省委审计办,应当同时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涉及跨区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协商一致后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九条 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委审计办应当加强研究分析,对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汇总形成综合材料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送,并作为统筹指导全市审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本市推进审计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汇总形成综合报告或者专题报告报送。

(二)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落实情况、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总结经验做法和成效,通过专题报告报送。

(三)对重大审计项目综合情况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等,分领域组织开展研究。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原则、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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