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持续贯彻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范工商业转供电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电价政策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的规定,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二、做好价格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鄂市监竞争规〔2022〕3号)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三、明确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电力法》《价格法》等法律,杜绝在电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积极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对照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电力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0728-12315。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