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913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30 08:51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涉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评价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红包诱导消费者作出好评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店铺经营过程中,随餐附送包含好评返现、当事人微信二维码等内容的卡片,通过好评返现奖励诱导消费者对其商品作出好评。在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返现卡片照片以及返现微信截图等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红包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的行为事实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且身患疾病、家庭经济困难,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用户评价信息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关键性因素。商家通过好评返现活动,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损害了用户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给其他消费者造成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不加引导,网市场将会充斥着各种虚假好评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使行业信誉受伤害,更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

我局执法人员既能做到对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情况困难,依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某艾灸馆涉嫌对艾灸疗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3日,我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店内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去当事人店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墙壁上悬挂有“仁心绝技,灸到病除。艾灸灸百病,德艺传四方”等宣传锦旗。当事人锦旗上所宣传的“灸到病除、灸百病”的效果,夸大宣传了艾灸疗效,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对艾灸疗效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对艾灸疗效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主动消除虚假宣传艾灸疗效的危害后果。经当事人提交申请,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的宣传内容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时的重要参考,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该案件中当事人夸大其艾灸疗效“灸到病除、灸百病”的行为,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为更好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保障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你拍我查”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多方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主动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权。

典型案例三:陈某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天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组织商品虚假交易。当事人接受其他经营者委托后,通过互联网组织其他人员在其委托方所经营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并按委托方所提供的图片与好评用语等内容进行评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典型意义:虚假宣传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查处网络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是我局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中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活动中,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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