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1855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名称
2024年度知产典型案例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2024年度知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2 15:3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

湖北某酒业公司诉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湖北某酒业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白酒为主的大型企业,旗下的“白云边”品牌白酒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刘某因销售假冒“白云边”系列白酒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天门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湖北某酒业公司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销售了假冒案涉“白云边”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天门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一审判决后,该酒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实践中,很多经营者认为,受到过刑事处罚后,不应再进行民事赔偿,往往对原告主张的民事赔偿感到十分冤枉。该案的审理裁判,对此类观念进行了纠正。我们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须诚信经营,树立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制假、不售假、不仿冒、不伪造,否则不仅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杭州某服饰公司诉孙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杭州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公司,该公司聘请摄影师和模特拍摄了一组照片,用于服装展示、宣传,并对照片以摄影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还在其网店发布了一款女式裙装。经调查,服饰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发现孙某的网店售卖的一款女式裙装也在使用该摄影作品作展示、宣传,售价仅为47.9元,远低于其网店售价280元。该服饰公司遂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侵权事实,并网购了一件侵权产品作为证据,向天门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经审理查明,孙某案涉产品链接中使用了服饰公司拍摄的照片;其销售的实物虽未冠以原告公司的商标,但款式与原告公司产品相似。

天门法院根据服饰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服饰公司与孙某网店经营内容均为服装销售,孙某未经服饰公司同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宣传,侵害了服饰公司享有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天门法院根据案涉摄影作品用途及数量、被告经营规模等情况,判令孙某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平台侵权图片,并赔偿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00元。

【典型意义】在自媒体、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交易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导致网络侵权更加简易、频繁。我们在此提醒,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网络发布产品展示、文字说明及图片信息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杜绝“拿来主义”。否则,会因此产生停止侵权(包括停止销售、删除链接)、赔偿损失、支付维权合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后果。

案例三

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诉金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州某服饰公司1995年创立“歌莉娅”品牌,该公司对该品牌在全国均设有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点,在女性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服饰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歌莉娅”系列商标,该商标类别包括服装、外套、裤子、T恤、裙子、上衣等,且目前都在有效期内。广州某服饰公司经调查发现,金某在拼某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印有歌莉娅商标标识的服装,在服装链接处使用“歌莉娅”商标作为标题文字宣传,经公证取证,广州某服饰公司以金某和平台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根据广州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其依法享有案涉商标专用权。广州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金某开设的案涉店铺内售卖的产品上印有案涉商标标识,且产品链接中标有案涉商标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因本案事实清楚,法院启动诉前调解快速处理侵权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服装产业是天门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天门服装电商产业日益发展壮大,不少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出现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开设网店在店铺链接处直接宣传知名品牌正品或售卖侵犯他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而导致被投诉、被起诉的现象爆发,造成了网店信誉、财产等各方面的损失。我们在此提醒,服装经营者一方面在进购商品时,应注意保留供货商信息、进货合同、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避免因证据缺失而吃“哑巴亏”;另一方面,在推介宣传相关商品时,应注意杜绝直接采取“拿来主义”攀附名牌等行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注重打造自身品牌,推动公司行稳致远。

案例四


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乳胶漆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的乳胶漆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车间、仓库有生产设备三台(套)、原辅料1751桶(袋),印有“立邦”“多乐士”“华润”“晨阳”等注册商标图案的成品乳胶漆248桶、空漆桶818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产品,我局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在武汉市何某处采购假冒空漆桶,在自家厂房内生产并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同时联系江西省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产品,并组织湖北省京山市胡某等人刷单、写好评,涉案人员7人。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近5万桶,货值金额7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且涉嫌犯罪。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门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此案充分展现了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作用,联合成员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按照属地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该案已入选2024年度全省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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